| 2001年10月1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成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新组建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
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四)
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
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
负责和协调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工作;
(七)
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
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
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 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
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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