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TJSRa01-2021 V1.1版,标计﹝2021﹞86号)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
2.1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铁专量具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流程及相关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2.2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技术审查及相关过程的管理,包括受理申请、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签发技术审查证书和证后监督等。
3.1 申请技术审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铁专量具标准、图纸、工艺和检验规则(规范)。
(3)具有相关计量检验设备、相应的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熟悉所申请铁专量具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检验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5)具有铁专量具售后服务人员(应与铁专量具的市场规模相适应,至少2人)。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溯源制度。
(7)近5年内无信誉不良记录,近3年内所申请的铁专量具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8)同一企业生产的铁专量具没有被其他企业(包括代理商)获取技术审查证书。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2 申请技术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录A)。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代理申请企业还应提交所代理铁专量具生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代理的相关文件。
(3)能够有效识别铁专量具外观和工作特性的整套样机彩色照片1套。
(4)主要计量检验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量值溯源文件是指申请企业对申请技术审查的铁专量具进行质量检验所需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等。对于自制的专用计量设备,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报告、使用说明文件、经批准的校准规范,以及用于对其实施校准的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文件等。
(5)技术报告。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括申请铁专量具的结构组成、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范围、计量性能要求、适用环境条件及其确定依据,关键功能项目实现说明,关键功能项目验证试验分析数据,技术创新要点,可靠性说明,各主要参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等。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申请铁专量具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或包含区间,按照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或JJF1059.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对于没有具体测量数据而只给出符合性结果的铁专量具(如卡规、塞规),不需评定不确定度,但需评估误判或错判风险。
(6) 铁专量具总装图、电路图和与计量性能及可靠性、安全性相关的主要零部件图。
(7) 企业铁专量具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
(8) 使用说明书(含必要的安装、标定、安全防护等说明)。
(9) 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10)无信誉不良和严重铁专量具质量不良记录承诺书。
3.3 申请材料应有清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编号、分别装订。
3.4 到期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3.2和3.3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若申请换证的铁专量具未发生设计变更,可不报送3.2条的第(3)(5)(6)项资料;若相应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未修订,可不报送第(7)(8)项资料。
注:设计变更包括铁专量具设计更改、重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发生变化等。
4.1 技术审查流程为受理申请、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签发技术审查证书和证后监督等过程。对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任一过程的结果不合格,则终止审查,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4.2 审查机构收到技术审查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可进行补充完善。审查机构在确定申请资料完整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4.3 决定受理的,审查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包含审查依据、审查范围、审查流程、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费用、保密、违约责任及处置、争议解决等内容)。企业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审查相关费用。决定不受理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4.4 技术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从技术审查专家库中指定相应专业的技术专家承担,必要时可另聘专家。技术专家由审查机构根据专业和审查工作需要聘任。
4.5 资料审查主要是依据本规则和相应铁专量具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以下简称《特定规则》)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请铁专量具的技术方案和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技术指标确定依据的有效性、充分性与合理性。
(2)技术指标对相关技术依据的符合性,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为相应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铁路行业及国家标准、标准性技术文件和计量技术规范等(以下简称“技术条件”)。
(3)从测量原理、结构组成、关键零部件材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通过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对各计量性能进行分析、验证,确认相关技术指标、计量性能以及必要的安全性等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以及对相关技术依据的符合性。
(4)各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及资料间的一致性。
(5)必备计量检验设备的符合性和完备性。
(6)必备关键人员的符合性。
(7)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经审查若存在原则缺陷,则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注:“原则缺陷”是指出现下述任意情况:
①申请铁专量具硬件的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及计量要求;
②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不合理,导致结果与技术指标不符;  
③量值溯源方案(如方法可行性、溯源关系等)不合理; 
④量值溯源设备因结构、技术指标或原理等存在问题导致准确度与要求不符;
⑤对于专用量值溯源设备,缺少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定或评定结果与要求不符,或无法得到验证;
⑥其他可能导致申请铁专量具测量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及计量要求的技术性问题。
4.6 在规定期限(30个工作日/单项)内,技术专家提出方案审查意见,包括需要现场核查的,与现场核查结果一起作为反馈意见发送给企业,企业应在限定时间(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意见逐项回复并提交整改资料。审查机构对整改后的资料审核后形成资料审查报告,并书面通知企业。
4.7 对资料审查合格的,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按《特定规则》进行;资料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8 样机试验前,应确认试验设备的量值溯源性以及试验环境满足《特定规则》的要求,并对企业必备计量检验设备的符合性和完备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一致性、必备关键人员的符合性、铁专量具质量检验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
4.9 样机试验结束,对全部试验样品进行封样并保留至出具技术审查结论后3个月。样机最终处置方式由双方协商处理。
4.10 样机试验至出具试验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由审查机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
4.11 样机试验合格的,审查机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样机试验报告以及申请铁专量具的技术性能和适用性等进行初次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其中申请企业推荐2~3个拟试用单位,审查机构邀请拟试用单位所在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技术评价结论合格的,专家组根据《用户试用考核大纲》,形成所申请铁专量具的《用户试用考核实施方案》。对于没有制定《用户试用考核大纲》的,审查机构根据“用户试用考核大纲通用要求”(见附录B.2)起草《用户试用考核大纲草案》,组织专家讨论形成《用户试用考核大纲》。
审查机构根据初次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结论合格的铁专量具,审查机构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试用证书》(以下简称“《技术审查试用证书》”)《技术审查试用证书》仅作为铁专量具试用考核的依据。不需要试用的铁专量具,审查机构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证书》(以下简称“《技术审查证书》”)。
4.12 样机试验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复查试验合格的,按4.11进行;复查试验仍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技术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13
企业在《技术审查试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试用证书换证申请表》(格式见附录D)及相关资料,审查机构按6.3条的要求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一般不合格经整改后合格的,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铁专量具试用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评价专家原则上包含初次技术评价应用、管理领域的成员。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结论合格的铁专量具审查机构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换发《技术审查证书》。技术审查结论不合格的,按4.14处理并撤销原《技术审查试用证书》。
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不合格,或发现一般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技术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14 技术审查结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申请企业发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并退回申请资料。
4.15 《技术审查试用证书》到期后不提交换证申请的,不再延续有效期,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该种铁专量具的申请。获得《技术审查试用证书》的铁专量具若在试用期间企业擅自变更设计,撤销原试用证书,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4.16 获得《技术审查证书》的铁专量具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向审查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针对变更内容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3.2条中的相关资料。审查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样机试验或专家技术评价。
注: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依据的技术条件修订、铁专量具进行设计更改、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变更,生产(检验)设备设施及地点、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
4.17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企业应重新申请技术审查:
(1)铁专量具设计明显改变,如:整机结构、测量方法、测量原理、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
(2)获证铁专量具依据的技术条件修订,计量性能发生明显改变。
(3)企业下属单位(含子公司、分公司)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审查的铁专量具。
4.19 申请到期换证的铁专量具,若发生设计变更,则需重新进行资料审查,若变更导致铁专量具计量性能、工作可靠性或测量效率等发生变化,则需进行专家技术评价。未发生设计变更的只按4.20进行样机试验。
4.20 申请到期换证铁专量具的样机试验包括监督检查(见6.3条),所有试验项目结果均符合《特定规则》的要求且监督检查合格,样机试验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机试验结果不合格的,审查机构暂停相关铁专量具的《技术审查证书》。企业应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4.21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1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种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申请;连续2次技术审查不合格或被撤销技术审查证书的,审查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种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申请。
4.22 若企业的申请资料存在弄虛作假或铁专量具样机有仿制的,技术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审查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类铁专量具的申请。
4.23 技术审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企业信誉不良行为或严重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如: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名单等)的,终止技术审查,审查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5 技术审查证书
5.1 技术审查证书包括《技术审查试用证书》和《技术审查证书》,其中,《技术审查试用证书》有效期为2年,《技术审查证书》有效期为5年。技术审查证书仅对证书标识型号的铁专量具有效。
5.2 技术审查证书编号由代号、铁专量具编号、证书总序号、发证序号组成。
 

其中技术审查试用代号为TJSY,技术审查代号为TJS。“T”代表“铁路”,“J”代表“计量器具”,“S”代表“技术审查”,“Y”代表“试用”。
铁专量具编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铁专量具代码(8位)的后6位数字。铁专量具代码按铁路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编码规则执行。
证书总序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发证序号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0”表示《技术审查试用证书》,“01”表示“首次发《技术审查证书》”,“02”表示“第2次发证(即第1次《技术审查证书》换证)”,以下依此类推。
    证书编号示例:
标准轨距铁路轨距尺
《技术审查试用证书》:TJSY020410-0001-00
技术审查证书》:TJS020410-0001-01
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在《技术审查证书》有效期内,可在相应型号的铁专量具及其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技术审查证书或其编号。
5.3 获证企业《技术审查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的,应于有效期满前至少6个月,向审查机构提交到期换证申请资料;有效期满前2至6个月提交到期换证申请资料的,若不能在有效满前完成换证工作,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有效期满前2个月起不再受理到期换证申请。
5.4 到期换证技术审查合格的,换发《技术审查证书》;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申请企业发出《技术审查不合格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并撤销原《技术审查证书》。
5.5 在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站(http://www.qts-railway.com.cn/)上予以公布技术审查相关信息。
6.1 技术审查获证后监督为《技术审查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中期样机试验和两次监督检查。中期样机试验一般在获证30个月后进行,监督检查一般在获证后的第15个月、第45个月进行。
6.2 中期样机试验
6.2.1 中期样机试验按照《特定规则》的要求进行,同时对铁专量具进行一致性检查。
6.2.2 中期样机试验的结果符合《特定规则》的要求,且一致性检查合格者,样机试验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2.3 对已连续三次样机试验均一次通过的铁专量具,可减免一次中期样机试验。
6.3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铁专量具的一致性检查和技术保障能力检查。
铁专量具的一致性是指铁专量具的相关信息与申请技术审查时的一致性,包括外观或整机结构、计量性能、铁专量具名称、规格型号、功能、测量原理、关键原材料(零部件)、适用环境条件等。
技术保障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应符合3.1的要求,企业计量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持续符合相应铁专量具现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铁专量具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6.4 中期样机试验或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审查机构暂停相关铁专量具的《技术审查证书》。企业应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6.5 在《技术审查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其证书:
(1)企业提出暂停证书申请的。
(2)未按期接受证后监督的。
(3)证后监督检查不合格或到期换证样机试验不合格的。
(4)不能为用户提供正常售后服务的。
(5)企业擅自变更铁专量具或修改用户说明且未提交申请的。
(6)行业监督抽查、国铁集团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
(7)在使用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8)用户反馈购买的铁专量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经证实的。
(9)获证铁专量具依据的技术条件发生变更,企业未按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的。
需要恢复暂停的证书,企业应向审查机构提交《恢复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录E)及相应的申请资料,对于第(2)种情形,企业除申请表外,还要就未按期接受证后监督提交说明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对于第(3)~(9)种情形,企业除申请表外,还要针对相关问题分析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经资料审查(需要时还包括样机试验)合格,方可恢复原证书。若暂停期超过证后监督期的,审查机构应进行证后监督。
6.6 取得《技术审查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证书:
(1)企业提出注销证书申请的。
(2)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6.7 取得《技术审查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证书:
(1)违反铁专量具一致性(包括整体结构、计量性能、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证书的。
(2)被暂停证书,未在6个月内申请恢复证书的。
(3)证后监督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
(4)连续2次证后监督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5)连续3次样机试验均未能一次性通过的。
(6)因相关铁专量具质量原因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7)企业存在信用不良情况:
a.擅自涂改或转让技术审查证书
b.被列入企业不良信用名单(如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的;
(8)依法可以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7)种情形,撤销该企业的所有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证书。
7.1 审查机构及相关人员从事技术审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技术审查及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审查工作需要,配置与从事技术审查及相关活动相适应的资源。不向社会推荐技术审查的铁专量具,不以对铁专量具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铁专量具经营活动,不从事影响技术审查公正性的其他活动。不与技术审查申请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建立与技术审查及相关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以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2 审查机构制定技术审查的受理、审查、试验等内部管理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
7.3 审查机构妥善保存技术审查原始资料。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
7.4 申请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或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国铁集团科技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8.1 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8.2 本规则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8.3 本规则经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和信息化部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B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试用产品清单

 
序号

 

 
项目

 

 
计量器具

 

 
工务(8种)

 

 
1

 

 
轨距、水平、正矢及超高测量器具

 

 
轨距尺

 

 
线路曲线正矢测量仪

 

 
线路平顺性测量仪

 

 
2

 

 
轨道几何参数检测装置

 

 
轨道检查仪

 

 
轨道测量仪

 

 
轨道沉降测量装置

 

 
3

 

 
钢轨断面形状及磨耗测量器具

 

 
钢轨断面轮廓测量仪

 

 
4

 

 
钢轨纵向几何参数测量器具

 

 
钢轨直度测量仪

 

 
钢轨波磨测量仪

 

 
5

 

 
钢轨应力检测装置

 

 
钢轨应力检测仪

 

 
6

 

 
轨枕几何参数量具

 

 
轨底坡测量仪

 

 
7

 

 
铁道建筑限界检测装置

 

 
隧道断面测量仪、隧道限界测量仪

 

 
铁道建筑接近限界检测仪

 

 
站台限界测量器具

 

 
8

 

 
工务超声波探伤仪及其探头

 

 
钢轨超声波探伤仪

 

 
尖轨探伤仪

 

 
钢轨焊缝探伤仪

 

 
供电(2种)

 

 
1

 

 
接触网几何参数测量装置

 

 
接触网几何参数测量仪

 

 
2

 

 
接触网张力测量装置

 

 
接触网张力测量仪

 

 
电务(1种)

 

 
1

 

 
机车信号及轨道电路参数测量装置

 

 
机车信号及轨道电路参数测量仪

 

 
运输(3种)

 

 
1

 

 
车辆超偏载检测装置

 

 
铁道车辆轮重测定仪

 

 
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

 

 
2

 

 
集装箱超偏载检测装置

 

 
悬吊式集装箱超偏载检测装置

 

 
固定式集装箱超偏载检测装置

 

 
便携式集装箱超偏载检测装置

 

 
3

 

 
货物装载限界检测装置

 

 
货物装载限界检测装置

 

 
机车车辆(7种)

 

 
1

 

 
车轮轮缘踏面尺寸参数量具

 

 
车轮轮缘踏面几何参数测量仪

 

 
2

 

 
车轮轮缘踏面形状、位置参数量具

 

 
轮缘踏面轮廓测量仪

 

 
3

 

 
轮对几何参数检测装置

 

 
轮对几何参数测量机、轮对参数检测仪

 

 
4

 

 
转向架力学试验装置

 

 
转向架静载试验台

 

 
5

 

 
承载鞍测量装置

 

 
承载鞍自动测量装置

 

 
6

 

 
轮对接触电阻测量装置

 

 
轮对接触电阻测量仪

 

 
7

 

 
车辆压力试验装置

 

 
单车试验器

 

 
列车试验器

 
 

附录C

用户试用考核大纲通用要求

 
《用户试用考核大纲》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试用考核目的和依据;
2.试用考核基本要求:应涵盖铁专量具试用数量、试用时间(露天用计量器具持续正常试用不少于1年,其他不少于6个月)、试用地点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需要考核的计量特性及其性能要求、试用频次/里程(适用时)、标定方法(适用时)等,若铁专量具申请测量参数已存在其他测量方法在正常应用,应包含与在用其他测量方法的一致性要求;
3.试用考核内容:应涵盖铁专量具测量过程及结果信息、日常维护检修信息及相关汇总信息、应急处置方案等;若铁专量具申请测量参数已存在其他测量方法在正常应用,应提供与其他在用测量方法的比对数据;
4.试用考核过程组织:铁专量具试用考核单位(试用考核单位至少两个,试用和考核过程须由考核单位独立完成,且考核单位所在区域应用环境条件应覆盖申请铁专量具相关标准的要求)及试用双方单位各自的职责;
    5.用户试用考核报告:应涵盖铁专量具试用考核单位名称、试用数量及相关信息(铁专量具名称、型号、编号等)、试用时间、试用地点信息、试用频次/里程(适用时)、标定方法(适用时)、试用考核内容、铁专量具技术综合评价(包括铁专量具质量、运用过程评价及用户建议)、试用结论(分为满足使用要求、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不满足使用要求)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附录A——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申请表
 附录D——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试用证书换证申请表
 附录E——恢复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证书申请表